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八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五三號,
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四八五五、八三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同月二
十三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月
二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係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
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修正刑
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