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三號,
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字第四八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以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動
產罪刑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依憑
告訴人楊惠雯、目擊
證人林安發
之明確指證,
參酌同案被告朱昌元供述之情節,為綜合判斷。已敍述其所憑之
證據及
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訴
訟資料,具體指明。徒憑己見,漫言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顯難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
備違背法令之形式,依前開說明,自非
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
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