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二號
上訴人 八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袁志端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五六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
度自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告涉犯凟職罪嫌,所侵害者係國家
法益,上訴人縱受有
損害,亦屬間接之受害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因而維持第一審
所為不受理之判決,業已敍明其論斷之理由。
上訴意旨並未針對原判決所持論斷,具
體指摘其如何違背法令,全憑己意,為單純之事實爭執,
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要
件。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鄭 三 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