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7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律師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 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七、二一九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七十五年三月八日執行完畢。因莊 錦文(經原審判決確定)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駕駛牌照號碼J G-一二○號營業大貨車,沿高雄縣○○鄉○○○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該路九十八 號三陽喜美汽車公司(下稱三陽公司)前,應注意且能注意超越時,於前車左側保持 半公尺以上之間隔,及甲○○駕駛牌照號碼XS-二○一九號自用小客車,欲進入三 陽汽車公司內,應注意且能注意,不得將該自用小客車停於慢車道上,妨害其他車輛 之通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莊錦文、甲○○二人均疏未注意上情,甲 ○○將該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三陽公司前之慢車道上,莊錦文駕該大貨車行經三陽公 司前,超越王亞萍所駕駛FEZ-一四○號重型機車時,因未保持半公尺之間隔距離 ,且甲○○該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慢車道上,妨害王亞萍機車之通行,致王亞萍機車 倒地,被莊錦文所駕駛該大貨車輾壓,王亞萍因左顳部十八×十二公分挫創併骨折、 胸部挫創左右肋骨骨折、腹下部裂創、腸子外流、從肩胛部至腰部均呈挫創併有凹陷 、右大腿骨折、右膝部六×五公分挫傷、足背部五×四公分挫傷、左右睪丸破裂等傷 勢,當場死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因過失 致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害人王亞萍之機車在碰撞前,與莊錦文之大貨車同向行駛,因失去 重心後,車身係向左傾倒而擦地,而被害人陳屍處前約六公尺車道邊線上硬物刮過痕 跡為其機車所遺留,是被害人之機車在此刮痕前即失去重心而向左傾倒,故其失去重 心倒地前係行駛於車道邊線外側之慢車道等情。依現場照片所示,被害人王亞萍係陳 屍於上訴人停車處之左後車門旁之外線快車道上(相驗卷第八頁背面),上訴人於原 審亦供稱被害人之機車所遺留之刮痕,在其車後約六公尺(原審卷第三十三頁背面) ,被害人之機車失去重心因車身向左傾倒擦地而肇事,似尚在上訴人所駕駛之小客車 之後,此時被害人行駛之機車,未與上訴人之小客車交會,於此情形,究竟上訴人 之小客車是否已妨害被害人機車之通行?如何妨害被害人機車之通行?是否因上訴人 之小客車停等於慢車道上,致使被害人之機車行駛至該處前,必須行向車道邊線,致 與莊錦文之大貨車發生碰撞而肇事?又道路安全規則並無小客車不得行駛於慢車道之 規定,如依當時上訴人係臨時停車於慢車道上,等待右轉之情形,能否期待上訴人不 得臨時停車於慢車道上,而能達到等待右轉進入三陽公司之目的?究竟上訴人是從何 處駛來?如何駛入肇事地點之慢車道上並停等於該處?依當時之情形,欲停等右轉進 入三陽公司,是否肇事當時該停等之處為唯一之可能而別無他途?而中央警官學校鑑 定書認被害人之機車倒地原因推定:⒈可能為甲車(指莊錦文駕駛之大貨車)擦撞或 甲車行進造成氣流所吸引。⒉可能為丙車(指上訴人之小客車)或在肇事地點前的其 他路邊停車所阻擋,造成乙車騎士在變換車道過程或閃避失控(原審卷第四十七頁背 面),究竟被害人之機車倒地原因為何?此與判斷上訴人有無過失責任至有關係。自 應詳予調查審酌,並於事實欄為明確之記載,以為法律之依據。原判決未詳予勾 稽,遽行判決,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 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本件雖屬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 定程序終結之,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