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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8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 HONGWIANG       男西元一九六七年七       護照號碼:M000       住臺灣省台北縣○○鎮○○街八十之三號(在押) 右上訴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00000000000 000PHEK因殺人未遂 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 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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