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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9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八號   上訴人 甲  ○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五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五○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渠於民國七 十年二月間犯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 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八年,而其於該案發生時已被覊押,算至七十八年二月間,即已執 行完畢,應無累犯之適用,原判決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 違法云云。惟查上訴人於七十二年間犯殺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確定,嗣經同法院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八年,此有台灣高 等法院七十年度重上訴字第二一七號、七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五七○號判決及裁定 影本在第一審卷可按,嗣上訴人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假釋出監,於同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七十九年執更庚字第六九 八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憑,則原判決以上訴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 年以內之八十四年五、六月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不 合。又依卷內資料,上訴人固於七十年二月十日被押,但已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停 止覊押,而上訴人於執行期間,曾因假釋期間更犯罪而有撤銷假釋之情形,此有原審 引用之第一審判決記載之資料可按,上訴意旨,空言主張其殺人罪早於七十八年間執 行完畢,不應論以累犯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顯非依卷內資料為指摘,自非適法之 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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