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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9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緝字第五十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廿三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同年二 月五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年 二月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係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 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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