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四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
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一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緝字第五十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廿三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同年二
月五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年
二月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係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
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
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