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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9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連一鴻律師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八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六號,起訴 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民國000年0月0日生,為行 為時未滿十八歲之人,於八十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六時許,黃○雯 自板橋市「新幹線KTV」下班時,佯稱要載送黃女回家,騎機 車將黃○雯載往其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 號居處,以不明迷藥攙入白開水中給予黃○雯喝下,使黃女昏睡 ,甲○○於同日上午九時至十時間即乘黃○雯無法抗拒之際,強 行姦淫黃○雯。經黃美雯及其母黃○○旭報警查獲等情,因而 撤銷第一審知上訴人甲○○無罪之判決,改判論以對於婦女以 藥劑,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罪刑,固非無見。 惟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 均應詳為調查,期能發現真實,苟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 觀上認為應行調查之證據,而未依法加以調查,即與未經調查無 異,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又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院 自由判斷,然證據之本身存有瑕疵,或對於待證事實不足以供證 明之資料,而事實審仍採為判決基礎,則其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 ,即不得謂非逾越範圍。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八十三 年五月五日上午……以不明迷藥攙入白開水中給黃○雯喝下,使 黃女昏睡,在同日上午九時至十時間,即乘黃○雯無法抗拒之際 ,強行姦淫等情,於理由內敍明上訴人雖否認下藥於白開水拿給 黃○雯飲用,惟其於和黃○○旭之談話中,在黃○○旭言及「… …但○雯在迷糊吃了藥之後你對她這樣,可以說是強暴,你知道 嗎﹖」時也答稱:「這我知道」,又於敍說黃○雯吃藥後精神狀 態,問其用何種藥物能否治療時﹖亦諉稱:「……那東西是公司 的人調的,我會去查清楚」等語,有雙方談話之錄音帶一捲,錄 音譯文一份附卷可證,資為其憑以裁判論斷依據之一端。但查依 卷附黃○○旭與上訴人間之對話電話錄音譯文第一頁記載錄音時 間為五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至十二時三十七分,而本件發生姦 淫之時間,係在八十三年五月五日,黃○○旭及黃○雯於警訊時 根據警訊筆錄之記載黃○○旭去黃○雯上班之新幹線KTV找黃 ○雯係五月五日晚上九時(按是否為五月六日晚上九時之誤,仍 有待查明)。是倘上揭錄音譯文第四頁之載述黃○○旭說「…… 她問你怎麼會這樣,之後你就說要載她回來,她回來之後又出去 ,說和你講事情……我回來……十二時四十分去洗衣服發現她的 內褲沾到血,我想說她月經是十幾號,怎麼可能初四還有,我就 去她公司找她,公司說她沒去加班,我就緊張,知道她出事了, 覺得不可能來過又來,所以昨天九點才去公司找○雯……○雯看 到我就哭,好像很怕我……」云云屬實,則上段錄音內容所稱「 …所以昨天九點才去公司找○雯」之「昨天」應係似指五月五日 或六日,方始合乎情理之常,且該段錄音之時間亦似應係在五月 五日或六日錄製,而非五月二十五日始得謂與事實相合。再依第 六頁之記載黃○○旭說「……明天要到法院」,第七頁載述黃○ ○旭說「明天法庭要問……」,經核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此次之開庭時間為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見少調字第一一八 九號卷第八頁、第十頁),可見此段錄音時間似應係五月二十四 日,而非五月二十五日,亦甚瞭然。故從時間上及其此間之對 話內加以觀察,上揭錄音帶之對話內容,應非在同一日期一次錄 製完成,是否係數次錄音剪接而成,不無疑義。況依告訴人黃○ 雯指稱:「我到他們家的時候,他家沒有人,我是中午十二點多 離開,我從來沒有見過證人施○雲……」(見同少調字卷第三十 一頁),即上訴人亦稱:「我們是當天早上七點至十一點多,均 是二人獨處,無其他人在場,發生關係的時間就是十一點多…… 」(見同上少調字卷第五十三頁),可見其二人發生姦淫關係之 八十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 ○弄○○號居處現場,別無他人在場,另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庭訊問黃○雯「有無證據少年(指 上訴人)在你開水中下藥﹖」時,答稱:「沒有,但是因為他拿 飲料給我喝,我就想睡覺」(見同上少調字卷第二十七頁反面) ,究竟上訴人當天有無拿白開水給黃○雯喝,亦有疑竇,真相如 何﹖殊欠明瞭,此攸關判斷告訴人之指訴虛實及認定上訴人犯罪 事實至關事項,仍有待傳喚相關人證就上揭錄音帶內容重行調查 逐一審認明白。原審在事實未為究明前,率行判決,並以上述有 瑕疵之錄音內容資作有罪論斷之重要依據,其採證與論理法則不 合,且亦難謂無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 法官吳昭瑩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一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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