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
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五六三號,
起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二
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覊押於
原
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二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十日,惟
該日
適因農曆春節補假一日,而應於同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
乃竟延至二月二十六日
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