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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0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 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五六三號,起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二 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覊押於原 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二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十日,惟 該日因農曆春節補假一日,而應於同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竟延至二月二十六日 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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