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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 一月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向執行徒 行之台灣桃園監獄提出上訴狀,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即已屆滿,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應以其次日即十一月二十日代之,竟延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吳 昭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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