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九號
上訴人 耿漢生
被 告 甲○○
乙○○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
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六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
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以上訴
人自訴被告等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
枉法裁判罪嫌,其直接侵害者為國家
法益,
上訴人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為論斷之依據。已在理由內詳加說明,殊無
適用法則不
當之情形存在。
上訴意旨,任憑己意,漫事爭執,顯難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
令之形式。依前開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