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九八、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於民國七十四年間,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詐欺 等罪,經原第一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三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一年七月確定,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一月十五日,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九月十五日確定,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八十二年六月 十二日上午一時許,得知向其購買AP錶一只,尚欠約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價款 未付之陳宏杰,正與友人沈明男、莊志銘、李四明、廖文堂等人,在台中縣○○鎮○ ○里○○路○○○號,滿天星DTK二樓智多星包廂內飲酒作樂,於電話中向陳宏 杰要債,陳宏杰則表示不願還錢。甲○○一時氣憤,欲當面與陳宏杰理論,遂於當日 上午一時三十分許,至台中縣○○鎮○○路○○號豐島計程車行,搭乘不知情之黃吉 本所駕駛計程車,約於同日上午一時四十分至四十五分間到達前開滿天星DTK,見 該DTK二樓酒吧吧檯有水果刀一把,頓萌殺人犯意,取該水果刀走進智多星包廂內 ,見包廂內數人中陳宏杰坐在角落,即一言不發跳越置於包廂中央之桌子,逕以所持 水果刀朝陳宏杰頭部、胸部、腹部、腿部猛砍數刀,致陳宏杰左顳頂銳器切創深至骨 面一○×一‧二公分、左乳上內側銳器刺創四×一公分深達胸腔、左乳下內側心臟部 銳器刺創肋骨刺穿達胸腔創四×一‧二公分、左側腹銳器刺創四‧二×一‧三公分大 網膜外溢、左腰部內側銳器刺三‧九×一公分深達腹腔、左上臂中外側銳器切創五‧ 六×一‧二公分、左大腿下內側銳器刺創四‧五×二公分創管由下而上、左大腿下後 側銳器刺切創九×二‧八公分之傷創管由下而上,經送台中縣沙鹿鎮童綜合醫院急救 ,終因流血過多,致失血性休克,於同日上午二時三十分許不治死亡。甲○○行兇後 不言不語離開現場,搭乘前開黃吉本駕駛之計程車逃逸,並將兇刀丟入大安溪等情, 乃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殺人(為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在第二審之上 訴,固非無見。惟查:㈠文書由公務員製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除 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外,並應由製作人簽名,是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 起上訴時,自應由該檢察官在其提出之上訴書狀簽名,始為合法,否則即係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第一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定 有明文。卷查,被告因殺人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後,原起訴之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訴,其提出之上訴書 未經該檢察官簽名而僅蓋其職章及私章(見原審卷第七頁),乃原審就此項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而有欠缺之情形疏未察及,並未定期間命其補正,逕為實體上維持第一 審判處罪刑之判決,揆諸上開規定,自屬違背法令。㈢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 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 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 定。原判決認定被告在滿天星DTK二樓酒吧吧枱取水果刀一把,刺殺陳宏杰,但本 件兇刀依證人黃吉本供稱:可能為生魚片刀(見偵卷第十三頁正面),另一在場證人 王虹文供稱:係類似藍波刀之尖刀(見偵卷第二五頁反面),而陳宏杰之傷口有切創 及刺創,究為何種兇器所傷﹖該酒吧有無水果刀遺失,均未見調查審認,復未說明依 何證據認定被告係在滿天星DTK二樓酒吧吧枱取水果刀刺殺陳宏杰之理由,不惟理 由不備,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 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吳 昭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六 日 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