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2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一語,為惟一 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