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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3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七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二九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以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刑部分之判決 ,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敍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就原判決認 定之事實,亦直承不諱,並未指摘有何違背法令之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 上訴要件,依前開說明,自非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又本件既因上訴不合法而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請求為緩刑宣告,本院自 屬無從審酌,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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