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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3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   上訴人 岳明利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八八六號,自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 度自字第一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因第一審判決業已敍明其憑以論斷被 告係出於合理之懷疑而提出申告,並非故意虛構事實誣陷上訴人,因認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之證據及理由,原判決均予援用。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顯係虛構事實誣告上訴人 等語,而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全憑其個人意見,就原審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漫事指 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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