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
上訴人 岳明利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八八六號,自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
度自字第一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因第一審判決業已敍明其憑以論斷被
告係出於合理之懷疑而提出申告,並非
故意虛構事實誣陷上訴人,因認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之
證據及理由,原判決均予援用。
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顯係虛構事實誣告上訴人
等語,而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全憑其個人意見,就原審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漫事指
摘,
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賴 忠 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