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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3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   上訴人 青雲鐘錶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秀美   上訴人 廖敏清   被 告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 十四年度自字第七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依自訴意旨係認被告等 涉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之罪嫌,經原審維持第 一審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 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 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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