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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3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八號   上訴人 長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經魁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 一○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長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訴被告甲○○背信案件,經原審判決後 ,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 間,因上訴人設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之,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三月十一日即已屆滿( 其期間之末日三月十日又非星期日),竟延至三月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 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繫屬於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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