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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4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卅一日第二審 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㈢字第十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年度偵字第二八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認 定上訴人甲○○因好意相邀被害人聽音樂被拒,即起意殺人,與事理有違。其究係故 意殺人、過失致人於死、傷害致人於死,有無精神耗弱情形,原審未予調查,逕以推 測之詞為判決基礎,顯有違誤。㈡上訴人等果有殺人、棄屍行為,何以不將被害人留 下之白鞋一併湮滅,被害人所穿咖啡色帶帽外套未尋獲,是否其自行外出為他人所 殺,原審未傳訊羅志堃等人查證,調查證據未盡云云。 惟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七日晚上在苗栗縣竹南鎮九九卡 拉OK與其兄徐俊民之女友溫月秋及溫女同學戴東芳相識後,翌日凌晨兩女因晚歸而 借宿同縣頭份鎮斗煥里祥泰新村十二號徐宅,溫月秋與男友徐俊民共宿三樓房間,戴 東芳睡二樓第一間房間,甲○○睡二樓第二間房間,上訴人乙○○夫婦睡第三間房間 。當日凌晨三時許,甲○○在房內播放音樂,邀戴女同聽被拒,逕自在房內吸用安非 他命(已判刑確定),因已喝酒甚多加上安非他命藥力催逼,精神亢奮、脾氣暴燥, 逕入隔鄰戴東芳房內,再邀戴女仍不為所動,怒火頓起而生爭執,因萌殺人犯意,以 單手(另一手已切除手掌成殘)猛掐戴東芳前頸,並使右後頭部碰撞不詳硬體物,致 其前頸、咽喉、聲帶、氣管及兩側頸部組織壓傷出血傷,後頭部有鈍擊或推擊造成之 卵面大皮下血腫傷,窒息死亡。甲○○犯下命案,上三樓告知其兄徐俊民,並與其 父乙○○商量,為恐鄰人發覺,由乙○○駕營業小客車,兩人同將戴女屍體運往距徐 家一公里○○○鎮○○里○○路口平安橋上游一百公尺處棄置溪中等情。因而撤銷第 一審知上訴人等均無罪之判決,改判甲○○殺人罪刑,乙○○遺棄屍體罪刑,已詳 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等所辯被害人生前所穿咖啡色 帶帽外套尚未尋獲,可能自行穿上外套外出遇害;其若受單手攻擊,應有能力掙脫, 或大聲呼叫引人注意,另戴女所睡房間並無撞痕;甲○○縱有刑責,應係吸用安非他 命後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所致;乙○○未見過被害人,無棄屍行為等辯詞,如何不足 採信,於理由內詳加指駁,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按證據之 取捨、事實之認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苟其判斷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違 ,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 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 所不許。本件原判決依憑法醫之解剖驗鑑報告,認被害人係死後入水,後頸有擊傷造 成卵面大皮下血腫,前頸受掐傷扼壓窒息死亡,為他殺;被害人當日借宿上訴人等住 處,徐俊民與溫月秋同宿三樓,乙○○夫妻同宿一房,甲○○與被害人隔房而宿;被 害人所穿鞋子仍置上訴人等住處,所穿襪子完整無破痕,顯然在徐宅被殺後遭棄屍; 除甲○○外其他當時在場之人無殺害被害人之可能,甲○○單手行兇(另一手成殘) 與死者頸部扼痕脗合;徐氏兄弟案發後之言行表現欲蓋彌彰各等情,而認定甲○○殺 人,及與其父乙○○共同棄屍,其推理判斷均合經驗法則,論處上訴人罪刑自不以須 有被告自白或目睹證人證詞等直接證據為限,原判決採證認事核無不合。又對於上訴 人等所辯被害人外套未尋獲,認可能遭棄置;及甲○○殺人後,上樓告知其兄,又與 其父商議棄屍,力卸刑責,認其行兇之際,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事,於原判決理 由一之㈨內論敍甚詳,亦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無違。查殺人動機,不下千百,任何 原因,均有可能,羅志堃與本案無涉,亦經偵審中查證甚詳,上訴意旨,任憑己見, 重複前詞,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為事實上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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