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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4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五號   上訴人 楊琛興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 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一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 十四年度自字第三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楊琛興自訴被告甲○○侵占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八十五年三月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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