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
上訴人 陳萬枝
被 告 甲○○
丑○○
己○○
丁○○
子○○
庚○○
壬○○
辛○○
戊○○
癸○○
寅○○
乙○○
丙○○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六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
度自字第一一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
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以
本件上訴人
乃系爭履行契約民事案件
當事人陳涂腰之訴訟
代理人,並非該訴訟之當事
人,難認係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為其論斷之依據。
上訴意旨
,就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
徒憑己見,漫事爭執,難認已符合
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前開說明,自非
適
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