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並未妨害陳麗珠之自由,純係陳麗珠捏詞濫訴等語,為事實 上之爭辯,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王 景 山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