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5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上訴人以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貳年,已敍述其 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為事實認定,究竟如何違背法令, 並無一語涉及,已難據以辨認原判決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又依檢肅流氓條例知感 訓處分,係屬保安處分,與刑罰之性質不同。故上訴人雖因本案之罪,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該管法院又認其行為符合感訓處分之要件,而另行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不生 一罪兩罰之違法問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係一罪兩罰云云,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合。依前開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 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鄭 三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