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三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四、一一四七、一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盜匪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送達
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覊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
,無
在途期間之可言,截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
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是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