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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7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四、一一四七、一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盜匪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送達 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覊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 ,無在途期間之可言,截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 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是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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