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7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續字第一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審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不因原判決誤載為得提起上訴,而發 生合法上訴之效力。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