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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8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 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一六號,起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原審判 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 期間截至同月二十五日即已屆滿,竟延至同月二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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