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五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
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一六號,
起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原審判
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
期間截至同月二十五日即已屆滿,
乃竟延至同月二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