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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8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五號   上訴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四、三二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關於上訴人甲○○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甲○○以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係依憑 上訴人與共同被告李玉美、乙○○於警訊時互核一致之自白,叁酌證人李建成之證詞 ,扣案安非他命卅二‧八公克、分裝袋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敍述其所 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有上揭犯行之辯解及刑求之主張,均非可 取,在理由內依調查所得證據,詳加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違反法則或用 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及主張警訊自白係刑求所致 等語,進而指摘原審調查之職責未盡,係就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之事項,為單純事實 上之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應予駁回。 關於上訴人乙○○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 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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