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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9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代 理 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桂齊恆律師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號,自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士林分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告乙○○改作其著作,涉犯修正前著作權 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罪嫌,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 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不因原判 決誤載為得提起上訴,而生合法上訴之效力,上訴人竟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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