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六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九八三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八八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
件
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尚難甘服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
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