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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0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五月九日已屆滿,其期 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年五月十日始行提起上訴 ,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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