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交上訴字第七十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累犯)罪刑之判決,已詳
敍所憑之
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依法應於審判
期日調查之證據,亦已踐行調查之程
序,審判筆錄已有明載。
上訴意旨謂原判決所憑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車輛行
車事故
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均未依法調查云云,顯非依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如
何違背法令,自非
適法之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