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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0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煙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審 終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除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應送本院覆判外,以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此觀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前段之規 定自明。本件被告甲○○煙毒案件,公訴意旨係認被告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 項之販賣毒品罪嫌,原審維持第一審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揆諸前引規定,即不得再 行上訴。檢察官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楊 商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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