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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0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醫師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原審係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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