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
七八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少連偵
字第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已逾
上訴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
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
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池啟明
法官陳宗鎮
法官石木欽
法官楊商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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