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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1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二號   上訴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 二三九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一 三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關於妨害風化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 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以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 事實,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明定。訊據被告乙○○、 甲○○均堅決否認有妨害風化(強姦)犯行,均辯稱當晚伊二人 與上訴人丙○○(花名「蜜兒」)及皇朝酒店另一位小姐王○慧 (花名「美麗」)到豪香飯店,乙○○與上訴人開五○六號房; 甲○○與王○敏開五一○號房。乙○○固有性交易之相姦行為, 惟過程平和無施詐強迫,否則深夜三時,初次見面之孤男寡女闢 室獨處,若非性交易所為者何﹖且甲○○係與王○敏進入五○六 號房,並無恐嚇上訴人。當時上訴人神智清醒,衣着完整,乙○ ○未施暴,上訴人亦未受傷,上訴人所提之台北榮民總醫院所出 具之診斷書,僅能證明上訴人受傷,但不能證明與乙○○有關等 語。據上訴人所述,其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日)凌晨二時許 遭乙○○打傷並強姦,何以其在該五○六號房內逗留至五時許始 離開,其間歷時二小時有餘;且於當日早上七時許,至北投其友 人祝○國家中時,據祝○國於偵查中供稱上訴人滿臉是血云云。 然上訴人所提之上開診斷書所載,上訴人僅「頭部外傷、顏面撕 裂傷」,傷口不大,且非有大血管之所在。況上訴人稱其受傷後 ,曾以手壓制傷口,則依常理,上訴人縱遭乙○○打傷,亦不可 能於歷經四小時餘,尚「血流滿面」。又上訴人於離開豪香飯店 後,並未立即報警,其離去時,該飯店服務人員並未發覺有何異 狀,且係自由離去,乙○○未限制其行動,何以逗留該房內長達 二小時有餘,而不立即離去;且血流滿面,先坐計程車在街上徘 徊很久,約早上七時許,始至其北投友人祝○國家中求救,而延 不就醫,均有違常情。再,上訴人所提之上開診斷證明書,係遲 至案發當日下午四、五時始至台北榮民總醫院診療後所出具,且 自述是車禍受傷,已據證人即該醫院醫師鍾○仁於偵查中結證明 確。上訴人另曾對徐○蘭述及其顏面所受之傷係車禍所致,亦據 證人徐○蘭於偵查中結證屬實。雖該證人徐○蘭證稱上訴人打 電話說出車禍受傷,……後來又說是被客人打,客人強迫做姦淫 之行為,因不願意,所以被客人毆打云云,仍以該證人最初證述 上訴人稱所受之傷,係因車禍所致為可採。又上訴人係自願與乙 ○○、甲○○到豪香飯店,當時神智清醒等情,已據證人即皇朝 酒店經理吳○英於偵查中結證詳;而到該飯店時,上訴人並無 不想進去之意思,後來甲○○與王○慧到五○六號房間時,上訴 人神智清醒,衣着完整,沒有聽到吵聲,亦據證人王○慧於偵查 中結證明確。已足證明上訴人之指訴及證人祝○國於警訊及偵查 中之所證均屬不實。並說明上訴人指其為乙○○強姦,強姦後向 其友人求援,並到台北榮民總醫院診療及驗傷,何不檢其陰道內 之精液作為證物,又不立即報警,而遲至案發後十餘日之八十三 年八月二十一日始報警,亦與常情有悖。綜上所述,上訴人所舉 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知被告等均無罪之 判決,已敍明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之理由。另說明上訴人聲請 履勘其與證人徐○蘭、林○妮間之對話錄音帶、豪香飯店五○六 號房間是否有血跡或有何異狀,認均無履勘必要,綦詳。所為論 斷俱有卷內訴訟資料可供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證據 調查未盡、判決不載理由、或不用法則之違法情形。上訴意旨 置原判決上開明確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漫指原審有證據調查 未盡、及判決不載理由、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就原審已詳加 調查及理由已說明事項,重為單純之事實上爭執,尚不足據以辨 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應認其此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貳、關於傷害、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等傷 害、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上訴人竟併予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劉敬一 法官洪清江 法官李璋鵬 法官林增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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