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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1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征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嘉中律師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 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四月十五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 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年四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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