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嘉中
律師
右
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八○號,
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
原審法院所在地,
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四月十五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
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年四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