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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2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中違反藥事法部分之上訴期間,因上訴人 覊押於台灣宜蘭監獄,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十二月二十五日即已屆滿,竟延至同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向該監獄提出上訴狀,顯已逾期,另其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 品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 訴人竟復一併提起上訴,是其上訴自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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