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四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五號,
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中違反藥事法部分之上訴期間,因上訴人
覊押於台灣宜蘭監獄,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十二月二十五日即已屆滿,
乃竟延至同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向該監獄提出
上訴狀,顯已逾期,另其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
品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
訴人竟復一併提起上訴,是其上訴自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