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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2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二一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及期 間末日之假日,截至同年二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竟延至同年三月一日始行提起上 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末查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 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 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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