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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3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 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經 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 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同年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亦已屆滿,其期間 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 ,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鄭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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