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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3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五日第二審更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 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 年四月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 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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