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六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女
右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號,
起訴案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台南縣第十三屆縣議員候選人,選舉區為
台南縣佳里、七股、西港三個鄉鎮,因該選舉區內有婦女保障名額一名,故與同一選
區之女姓候選人黃張阿利之競爭益形激烈,民國八十三年一月間,甲○○在其所印製
散發之競選戰報5號文宣上,竟圖使黃張阿利不當選,
乃未經確實查證並以臆測而誇
大之文字在標題為「阿利妳在幹什麼﹖㈠-利之所趨無惡不做」之文稿內載記「有一
天,周某收到七股農會利息催繳單,由於周某識字不多,讓家人過目,起先以為農會
弄錯,方相偕至農會查明真相,經激烈爭吵,農會在無奈下拿出借款資料,白紙黑字
,周某向農會借款二千萬元,這天外飛來的貸款,氣得周某當場腦溢血,送醫急救。
經周家託人深入調查,是阿利的夫婿(查為黃武市)現任農會秘書等人,利用管道,
以
偽造文書方式縱容內部人員湊成之集體冒貸案,這種為了私利,任何傷天害理的事
情都做的出來的人,真是國家的敗類,社會的公敵。」並散發與不特定之人
等情,因
認被告甲○○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云云。惟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
有
上揭犯行,辯稱:伊係在縣議員候選人登記日截止日才決定參選去登記,且伊是初
次參加選舉,沒有經驗,每天忙於拜訪演講,一切文宣均由伊之助選人員負責,右揭
戰報內容事前伊不知曉,於報紙刊載
告訴人黃張阿利到法院告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伊助選員才告以伊戰報上之內容,確實有向周全查證
無訛才製作,係周全之錯
,因
告訴人黃張阿利在政見會等場合,指摘伊之戰報不實,伊自然對告訴人黃張阿利
之指摘提出澄清該文宣確係經過助選人員事先求證等語。經查被告之戰報內容所指被
冒貸二千萬元之周某,係指七股鄉農會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貸款二千萬元予借款
申請人周全,此業經告訴人黃張阿利及被告供明在卷,而該案貸款,係陳漢卿要向七
股鄉農會貸款,因其當時並非農會會員,依規定不能貸款,乃透過周全之侄周國興幫
忙利用有會員資格之周全為借款人,由陳漢卿提供其妹陳美麗所○○里鎮○里段一七
一九之一號等九筆土地設定抵押,再由陳漢卿、陳美麗、陳啟明等三人為連帶保
證人
,貸款用途為購買西螺砂石廠,貸款金額為該農會每筆貸款最高額度之二千萬元,手
續辦好後,農會將二千萬元存入周全帳戶,再轉到陳漢卿之帳戶,由陳漢卿領出使用
,
嗣後利息及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還清本金均由陳漢卿繳納等情,
業據證人陳漢卿
、周國興在
偵查時證述明確,並有七股鄉農會擔保借款申請書、抵押放款調查表、約
定書、周全活期存款帳、擔保放款帳等影本在卷
可憑。承辦該貸款案之職員黃東茂及
審核該案之農會秘書即告訴人之夫黃武市在調查時亦陳述必須有會員資格才可以放貸
,每件貸款最高額為二千萬元,因陳漢卿當時非會員,才利用周全名義申請貸款,且
黃東茂在偵查時證稱有問借款人借款作何用,借款人說養殖業等語,而擔保借款申請
書用途係寫購西螺砂石廠,二者不相符,是黃東茂及黃武市職責所在,已難推諉不知
陳漢卿非會員不能貸款,而利用會員周全名義申請貸款,且知借款申請書所寫之用途
與事實不符,竟仍准予貸款,非無可議之處,因之被告於戰報指責告訴人之夫黃武市
以「偽造文書」方式集體冒貸等內容,
尚非無據。次查製作該戰報文宣人員林榮鍾在
偵審中及為被告助講者黃憲榮在審理時證稱:伊等因聽到七股農會冒貸之風聲,才去
拜訪周全求證,周全向伊等稱他(周全)向農會借二千萬元是黃武市那一夥人做的(
台語)貸款的事他都不知道,他只是當保證人,不是借款人,周全說他當時與農會的
人爭執的頭昏,回來後由家人送醫,周全當時有提及「斷腦筋」「中風」(台語)等
語。證人周全在偵訊時亦證稱:周國興說要拿伊之身分證及印章去借款,沒有說要借
多少,只說要當保證人,伊去農會是問怎麼欠那麼多錢,伊只有同意當保證人等語,
雖其曾否認有與農會吵架及說中風之語,然經第一審當庭播放錄影帶後,始坦承錄影
帶內容是伊所說無訛,並承認有去農會吵等語。而第一審當庭播放之錄影帶中,周全
確有向黃憲榮、林榮鍾稱伊吵完架後一、二天就中風,並稱伊只是當保證人並非借款
人,農會很黑(台語),此有錄影帶一捲足資
佐證,因認黃憲榮、林榮鍾之證詞為可
採。至告訴人在第一審時雖提出一張被告具名之道歉草稿證明被告之丈夫曾書寫該草
稿要向農會道歉,惟據被告之丈夫黃憲清證稱該草稿僅第一部分為伊所寫,談
和解事
被告不知情等語,參以該草稿之內容並非承認製作文宣時明知所述冒貸案為不實,有
該草稿在卷可憑,亦難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綜上所述,告訴人之丈夫黃武市既有參
與審核周全向七股鄉農會貸款二千萬元一案,黃武市及承辦員黃東茂明知實際係陳漢
卿貸款,而利用會員周全名義申請,竟仍核准,已非無可議,且被告之戰報內容又係
依周全所述而製作,縱使被告及其助選人未向七股鄉農會查證,即製作文宣分發,容
或有疏虞之處,惟難認有傳播不實之事之
故意,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又
無處罰
過失犯之規定,此外,又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之犯行,被告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
官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檢察官引用告訴人黃張阿利具狀請求上訴略
以:本件係經
發回更審案件,被告之戰報內容記載是否影射告訴人與丈夫黃武市勾結
冒貸歛財﹖是否造謠而
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何以指責告訴人「利之所趨,無惡不作
」﹖如不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責,被告應否構成
誹謗罪名﹖原審
仍未調查、說明其理由,又黃武市既供述伊不知陳漢卿利用周全名義借款,原判決未
說明其供述不足採信之理由,且以黃武市為秘書明知實際借款人為陳漢卿,其認定
顯
然無據,再該筆借款人為周全,符合規定,亦
按月繳息並還清借款,何來偽造文書﹖
被告明知黃武市並非告訴人而故意於戰報上登載「阿利你在幹什麼,利之所趨,無惡
不作」,其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委無可疑,原判決
顯有應於審判
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
調查、判決理由不備及
適用法則不當等語。惟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所謂
「散布虛構事實」,應以散布虛構具體事實為
構成要件,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不得以推測之詞入人於罪,且犯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件外,尤須具有
故意或過失之一般要件。被告之文宣戰報內容尚
難謂係具體指摘告訴人與其丈夫勾結
冒貸歛財等情事,自難以推測之詞指其造謠而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而原審綜核其調
查所得之證據,
予以綜合判斷,認被告在其競選文宣戰報登載之內容尚非無據,且縱
使被告及其助選人員未向七股鄉農會查證事實真相,即製作文宣分發,容或有疏虞之
處,惟難認有傳播不實之事之故意,既已詳敍其理由,亦難認有違事理,自不能任意
指為違法。至原審對於本院前發回更審意旨雖有部分漏未調查說明,程序上不無微疵
,但於本件判決主旨尚無影響,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仍
難認有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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