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王喜明係夫妻,因感情不睦,甲○竟於民國八 十年十月十五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王喜明出國期間,盜用王喜明印章,偽造 王喜明將其在古今書畫藝術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股權轉讓予伊之股東同 意書,據以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出資轉讓及變更該公司股東名冊,及改聘甲○為 總經理之登記,使該管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王喜明等 情,經調查證據結果,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告訴人王喜明於八十年十月五日所留之書信載明:「……在十月一日那天,我已 拿了離婚證書給你簽字,內有你給我的不動產房屋、印鑑證明與古今畫廊股份全都還 給你,還有陸件古董在內。夫妻都無法相伴到死,我拿你的不動產也無用,你卻太過 份,每次的意見都不同,誰知你說的是鬼話還是人話,既然你不簽離婚書,但我要坦 白告訴你,今後我不會為我自己的行為負責,你不用到處去問我,也不用打聽我何去 ,除了我自己知道住在何處外,誰也不會知道我在何方……:」等語觀之,告訴人係 於拿離婚證書給被告簽字時,同時交付被告「不動產房屋,印鑑證明,與古今畫廊股 份」等文件,其真意是否係以贈與古今畫廊股份作為與被告離婚之條件﹖否則告訴人 又何必同時交付該離婚證書與古今畫廊股份等二份文件?且依留書前後文文意,似無 明確之意思表示,要將古今書畫藝術有限公司之股份無條件贈與被告,實情究竟如何 ?自應詳予調查審酌,原判決遽認為「被告在情況不明下,依告訴人留書意旨而接受 王喜明返還其所贈與王喜明之系爭股權五十萬元,並以王喜明前留於公司辦理股權登 記移轉所用之印章,依王喜明之意移轉過戶其名下,尚無何違背情理之處」云云,自 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採證違背論理法則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