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號
上 訴 人 劉嘉培 男
被 告 乙○○ 男
甲○○ 男
丙 ○ 男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
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
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九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按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審理時,出席之法官為
沈佛家、王居財、洪耀宗(見原審卷第一八八頁正面),惟參與判決之法官為沈佛家
、吳火川、洪耀宗,有原判決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一九六頁反面),法院之組織顯
不合法,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為本院得
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應認有撤銷
發回更審之原因。又本件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
件,
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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