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二號
上訴人 陳明芳
被 告 A 1
A 2
A 3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
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六號,自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
十四年度自字第六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所訴
偽證罪,係屬不得提起自訴之案件,因而維持第一審
諭知
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已敍論
綦詳。
上訴意旨徒憑己意,謂原判決所引
判例已不合時宜
、有損司法威信、侵害自訴
人權益云云,漫事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一言涉及原判決
如何違背法令,殊非
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上訴人誤以上訴為
抗告,本院仍依上訴程序終結之,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