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三號
上訴人 林添順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九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五
年度自字第一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告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非法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七十
元,涉嫌凟職一案,係屬依法不得提起自訴之案件,因而維持第一審
諭知自訴不受理
之判決,已敍論
綦詳。
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
之指摘,徒憑己見,援引與本件案情無關之誣告案例,主張伊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並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殊與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