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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5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九號   上訴人 李臺建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犯罪後已將所得財物返還被害人,且已深具悔意,請求給予 自新機會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言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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