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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6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一八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生損害公眾及他人罪刑)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依法寄存送達,有該送 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六月六日(星期四) 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六)月 十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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