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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律師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右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甲○○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在桃園 縣中壢市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嫌,惟查被告死亡者,應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查上訴人甲○○業經 於原審判決後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七時許,因車禍而受頭部外傷,胸部鈍挫傷 ,導致心肺衰竭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本院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撤銷,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 符法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 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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