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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7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強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截至五月二十一日亦已 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年六月六日始 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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