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
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四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原審係依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論處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
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
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