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五號
上訴人 甲 ○
右
上訴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七七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連續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之判決,已敍
明所憑之
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憑其個人意見,就原審認事、採證及量刑職
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顯非
適
法之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洪 明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